加强机关作风纪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人员管理,增强全体机关干部的纪律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乡政府工作职能的高效运转,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3:00—6:00)。机关人员必须按时上班,不允许有迟到、早退和旷工现象。 二、遵守上班期间纪律。 上班时间应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服从主管领导安排,不允许在单位内大声喧哗,严禁进行打牌、下棋、玩电脑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中午不允许喝酒。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机关人员请假需写出书面请假条,不写请假条者视为旷工,请假半天 办公室主任签批,请假时间一天的,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以后交各办公室主任保存;请假时间两天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副书记签批;请假时间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分别由书记、乡长签字批审;当月累计请假三天的,再请假需有主管领导签批;副职有事向书记乡长请假,并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交党政办备查。假期期满上班的,应及时销假;不办理销、续假手续擅自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四、处罚制度。 上班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工作状态。对酗酒闹事,打架骂人等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服从领导,不完成分配工作任务;工作失职、赎职造成较坏影响的,由乡纪委提出,报经党委研究,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停发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纪委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后通报公布,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及奖励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