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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园乡过错追究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2

七里园乡过错追究制

 

一、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事项的当事人推诿、刁难或不予接待;属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办理超过承诺时限的,并造成不良影响,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乡政府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和因故意或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审核而未审核形成过错并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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