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积极推进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引导作用,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创薪资金的设立
自2017年开始,区财政设立创新资金专户,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二、科技创新资金的奖励范围和对象
凡在卧龙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区创业的个人,都有资格申请使用科技创新资金。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科技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优先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生态环保的项目,重点奖励高新技术、共性关键性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项目和国家名牌产品; 同时择优奖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我区企业合作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奖励内容
(一)专利授权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授权的外观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资金由创新资金列支,每年一次。
(二)争创名牌奖。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通过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鉴定,属国家级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依据获得等级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依据获得等级分别给予1万、5千、3千元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时,按照最高奖励名次只奖一次)。
(五)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建立院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建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建立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孵化器建设。对获得发明专利或具有较高水平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开发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或卧龙区主导产业的产品,资金特别困难的,区创新资金将提供开发资金50—100万元,免息使用I—2年后收回。对建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在省、市级奖补的基础上,由创新资金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科技型创新资金的审批管理与监督
区科技局是创新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落实奖励;同时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以及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
本办法由区委、区政府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科技局承担,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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