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档案局(馆)作为卧龙区委政府管辖的区级档案局(馆),负责全区档案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使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二)负责宣传贯彻《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本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档案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组织本区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开展档案业务学术研讨活动。 (五)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区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六)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本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档案,向社会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档案。并面向社会提供利用。 (七)负责开发利用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编写反映历史的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会议简介、文件汇编等编研资料,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负责利用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举办不同内容的专题展览,向全区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区情教育。 (九)负责接收区本级政府公开信息,对政府公开信息进行规范化整理,科学保管,面向社会提供利用。 (十)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5年5月5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