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档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30,(春夏秋季)15:30-18:00(夏季)。
3、要爱护档案、资料,阅读时应小心轻翻,不得沾点唾液、水,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折页、剪裁,违者按《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4、严守保密规定,不得翻阅与所查问题无关的档案内容。摘抄、复制档案须经本局(馆)同意。复制档案由本局(馆)负责办理。
5、查阅区委、政府核心全宗及珍贵档案,须由局(馆)班子研究批准,按照班子研究意见实施。
6、阅档结束,请填写《档案、资料利用情况登记表》。
7、请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公物,禁止吸烟、喧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