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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发布机构:卧龙区档案局      索引号:       文号: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结合我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查阅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2、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必须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抄送档案馆。

   3、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4、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证明性材料除外),一律由馆方寄往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保存,除经档案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特许者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绝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

5、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包括外国留学生)利用档案,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6、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均不得借出馆外。

  7、凡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出版专著者,作者应事先征得档案馆同意并与档案馆签订合同,专著出版后向档案馆赠送出版物两份。

  8、为了延长档案的寿命,珍贵的和已破损的重要档案原件以及孤本资料,一律不外借,由档案馆提供复制件阅览,如复制件字迹模糊,可以同原件校阅。

9、抄录或复制的档案,用后应移交利用单位的档案部门集中妥善保管,不得分散或据为私有。区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档案馆及各档案室对这些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发现利用者擅自转让档案复制件,或利用档案进行其他非正当活动,将依法处理,进行干预,并报告利用者的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情节严重、违犯法律的要追究责任。

  10、保管档案的人员和利用档案的人员,均不得涂改、勾去、增删、剪裁或损坏档案文件;保管员如发现原件有笔误、刊误或与事实不符处,只能在卷内备考表上说明,供阅览人员参考。

  11、根据国家、省、市档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免收一切档案利用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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