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全区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全区档案业务工作。 (二)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区级历史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区直机关的重要现行档案及有关资料;负责收集散存在区外的档案资料及与卧龙区有关的史料;负责档案资料编研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档案室(馆)的规划、建立和改造工作;协调、指导区属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 组织全区档案宣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档案外事活动及对外交流。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研、档案宣传与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指导全区档案室(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