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看其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中心职权范围,应一次性给予彻底解决,并做好后续服务。 五、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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