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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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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教育局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城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76号)、《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印发〈2017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价检[20171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793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教育局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所)等单位的教育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6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至上一年度)。

二、时间安排:

检查从928日开始,至1215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928日—1014日)、重点检查(1015日—1115日)、整改阶段(1116日—1130日)、总结上报四个阶段。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于10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物价局业务科。

三、检查重点:

(一)、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出公示范围收取费用及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继续收费的行为;

(二)、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收取学生首次办理的在校学习生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费用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课班、提高班、实验班、国际班、兴趣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五)、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变相多收费的行为;

(六)、义务教育阶段未落实招生和收费政策,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的行为;

(七)、学校将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领导要亲自抓,要调精干力量,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按时上报自查报告。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专项检查组要严格执纪、不讲私情,对组织不力、自查自纠环节中行动迟缓、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单位,要重点检查,从重处理。

(三)、加大宣传,强化效果。要充分利用12358价格举报平台,接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咨询和举报,宣传政策。投诉举报问题统一受理。此外,对举报较多的学校纳入重点检查的范围。对于屡禁不止、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问题,不仅要公开曝光,案件要按规定移交纪检、检察部门。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有违规收费的被查单位要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收费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检查一起,纠正一批,规范一地的检查目的。

 

 

卧龙区物价局

201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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