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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作者:wujiaju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5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主要的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二、监督检查范围

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主要监督检查受理方式

1、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

2、群众投诉举报的;

3、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同级、下一级机关移送的;

4、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自查自报的;

5、社会价格监督组织、行业协会检查移送的;

6、其他应当受理的。

四、审理程序

1、简易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简易审理程序。

2、一般审理程序:

(一)立案:经调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进行立案查处。填写《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专人承办。

(二)调查:

⑴ 案件调查取证,应有两人以上具有价格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⑵ 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和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⑶ 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三)处罚告知: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批出处罚决定的事项、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四)陈述申辩

⑴ 承办人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陈述内容成立,应当采纳;

⑵ 当事人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承办人员应作好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五)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及对非经营性行为罚款一千元以上,或经营性行为罚款三万元以上,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听证,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六)案件审理

⑴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由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做好《案件讨论记录》;

⑵ 审理人员对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等合法性、全面性、适当性进行处理,并据此拟定处理意见。

(七)处罚

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

五、其他

对已经生效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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