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工作程序和时限 一、在接受公安、检察、法院、行政机关或各类企业、法人(简称委托人)等价格鉴证委托时,委托人要递交价格鉴证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审查接受委托后,要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人共同确认。 三、在价格鉴证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人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四、办理委托鉴证业务,要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鉴证结论,必须经过鉴证机构内部审议。 五、价格鉴证人员与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鉴证机构要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并向委托人出具“鉴证结论书”;双方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七、委托人对“鉴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证结论书”十五日内向原鉴证机构要求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也可以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或者重新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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