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程序 1、申请方领取并填写《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申请表。 2、将填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上级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及批准收费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15日内发给《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 4、新增、调整、取消的收费标准、项目范围。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持《收费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应在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换发新证,并向社会声明作废。 审批事项: 按价格管理权限,对收费单位申报的,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对需要成本监审的,由申请人提交定调价费申请报告、成本资料、费用资料、其它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召开价格听证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