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事事项内容简要说明: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才能进行粮食收购。 办理事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申办对象及需具备的条件: ( 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适用的对象从事粮食(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杂粮中的只限于高粱、大麦、豌豆)。 ( 2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⑴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备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②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 500 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 ③具备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⑵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备筹措资金 5 万元以上的能力。 ②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 50 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 ③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能证明注册资金和筹措相应资金能力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6.关于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仪器证明材料; 7.具有或者聘用粮食检验、保管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报表。 办事流程(资格审核工作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许可决定并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5.向社会公布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任何费用 受理期限: 1.应当受理或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作出答复。 承办单位:卧龙区粮食局业务科 联系人:吕富洲 杨富芳 联系电话:0377-6161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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