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龙环〔2017〕第32号 关于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楼(扩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功能区划,经研究,提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意见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二)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H2S、NH3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三)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4a类标准;
(四)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标准的预处理标准,且满足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进水水质要求; (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污水站恶臭气体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 (三)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四)固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医疗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相关标准;污水站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标准。 卧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 |